新版《生技醫藥條例》首度納入受託開發製造(CDMO)公司適用租稅優惠措施,其中相關重要子法「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16日預告,要符合資格的CDMO廠商不僅要提出具備關鍵製程開發相關證明文件,符合最低專職開發、製造人力,且開發製造製程的自有機器設備金額須達新台幣逾1億元,且占同一年度實收資本額10%以上。
經濟部工業局16日預告新版《生技醫藥條例》最後兩塊子法拼圖,也就是新增「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及修正「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材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其中研發及人培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在新的修正草案中更名為「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拿掉人培項目,內容與舊版相近,生技廠若要適用研發投抵,研發費用支出占比須達總營業收入淨額5%、或實收資本額10%。
在關鍵公司審定辦法中,為適用生醫條例租稅優惠,生醫公司必須符合三大條件,包括從事生技醫藥研究、發展或臨床前試驗、依法規取得國內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進行生技醫藥人體臨床試驗或田間試驗,或取得國內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給之生技醫藥上市或製造許可證明,「但研究或發展工作全程於國外進行者」將不適用。申請年度的生技醫藥研究與發展費需占同一年總營業收入淨額5%、或占實收資本額10%;聘僱大學以上的生技醫藥專職研究發展人員至少須達5人。
首度納入受託開發製造(CDMO)公司,在審定辦法中也訂出明確要件,從事生技醫藥之受託開發製造,不僅要提出具備關鍵製程開發之相關證明文件,符合最低專職開發、製造人力,且開發製造製程之自有機器設備金額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且占同一年度實收資本額10%以上;聘大學以上生技醫藥專職研究發展人員至少5人及專職製造人員至少10人。
工業局也補充,過去經濟部核發生技新藥公司審定函期限為五年,每年必須向稅捐機關確認研發費用符合生技條例研發投抵要求比率,此次修法後,公司也須向經濟部提出確定,做到雙重把關;若經確認不符合比率,最重可撤銷或廢止審定函。
本次訂定及修正為配合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於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延長施行日期至120年12月31日,並擴大適用獎勵範疇,為使生技醫藥公司及時規劃投資及維護相關申請權益,本案預告期間縮短為15日,預告期自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至6月30日。